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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别报道】销售减肥“特效药” 害人害己被

发布时间:2024-04-21 21:4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现在很多年轻人以瘦为美,追求苗条的身材,为了达到速成的效果,有些人寄希望于减肥产品,殊不知市场上的减肥产品鱼目混珠,光鲜包装的背后却是“有毒有害”的产品。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潘某某、王某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明:2022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以每盒180元至220元不等的价格从微信好友手上购买“韩国燃脂瘦”等减肥产品,然后以每盒330元或350元的价格共计销售21000余元“韩国燃脂瘦”等减肥产品给被告人潘某某,再由潘某某通过“小红书”等网络平台以每盒550元或680元的价格向客户出售。其中2023年3月份、5月份的时候有部分客户因吃了王某、潘某某出售的“韩国燃脂瘦”等减肥产品后感觉身体不适,向其投诉并告知经鉴定产品中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禁用成份,但王某、潘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在明知减肥产品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禁用成分的情况下,依然向其他客户公开出售,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后,王某从中获利9000元,潘某某从中获利18000元。

  本案中,盐酸西布曲明因危害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含有盐酸西布曲明成分的保健食品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检察官提醒消费者,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消费者减肥的迫切心理,将普通食品甚至是有毒有害食品高价销售给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财产利益和人身安全,希望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健产品,切勿轻易相信陌生网友对减肥产品“疗效”的虚假宣传。

  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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