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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18 19: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根据省厅《关于印发黄河流域陕西段人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办法[2021]50号)文件要求,市局制定了《渭河干流(咸阳段)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渭河干流(咸阳段)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整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及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推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黄河流域陕西段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办发〔2021〕50号)以下简称《省厅方案》,为确保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2021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和《省厅方案》安排,在2020年我市已先期开展工作的基础上,持续推进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摸清排污口基础底数,建立完善排污口管理台账,制定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有效管控排污口污染排放,不断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

  (一)范围。渭河干流咸阳段(全长约68公里),涉及秦都、渭城、兴平、武功、高新、纺织6个县市区。具体范围以市区境内渭河左岸的现状岸线为基准(城区部分河段以两侧的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延伸至少1公里,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延伸范围。河段两侧10公里内的工业园区应整个纳入排查整治范围。

  (二)对象。按照“站在水里看岸上”原则,所有向水里排污的“口子”都纳入排查整治,包括工业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雨污混排口以及存在污水排放的沟渠、排干等。

  (三)排查方式。采取无人机航测、人工徒步排查、专家质控核查的“排查”方式开展排污口排查工作。

  为强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保障,经研究决定,成立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局长王洲任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师曼莉、刘鲲、赵永刚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排污许可管理科、自然生态保护科、水生态环境科、环境影响评价科、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市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联络协调、资料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资料整合、现场实施、质控核查、排放监测、溯源分析、分类整治、宣传报道8个专项组,分别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牵头负责(见附件2),各相关县(区)分局应建相应机制,对辖区内任务进度、完成质量负责(见附件3)。

  按照“对标对表,协同提升”总体思路,分八个阶段,从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排查整治任务,具体如下:

  1、综合协调专项组组织相关县(区)分局,在2020年摸排的基础上,完善基本信息表(入河排污口排查基本信息表、入河排污口排污监测基本信息表、入河排污口问题基本信息表),于2021年7月30日按照省厅资料整合要求报综合协调组。

  2、资料整合专项组负责,依据生态环境部技术要求(见附件4)收集包括水利、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涉水排放信息和资料,分析了解沿岸工业聚集区、人口聚集区、矿区、环境敏感区分布,以及历史排污口信息。2021年7月31日前,秦都、渭城、兴平、武功、高新、纺织完成辖区内渭河干流(咸阳段)沿岸基础资料整合,对已先期完成整合的其他主要河流沿岸基础资料,做进一步完善后,报资料整合专项组汇总,2021年7月31日前资料整合专项组,按照省厅要求由综合协调专项组统一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1、现场实施专项组依据生态环境部技术要求,2021年7月31日前,组织第三方技术公司完成编制无人机航空遥感及图像解译实施方案,报送省生态环境厅进行技术审核,待实施方案审核后,落实工作经费,办理招投标采购手续。

  2、现场实施专项组依据无人机航空遥感及图像解译实施方案,组织第三方技术公司开展无人机航空遥感及图像解译工作,做到排查范围“无死角”“全覆盖”,将无人机航空遥感发现的疑似排污口录入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APP系统,为人工徒步排查提供支撑。2021年8月10日前,完成渭河干流(咸阳段)无人机航空遥感工作;2021年8月25日前,完成渭河(咸阳段)无人机航空遥感图像解译工作,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遥感和解译结果。

  现场实施专项组,在无人机航空遥感和图像解译的基础上,2021年10月20日前组织相关县(区)分局人员,完成渭河干流(咸阳段)人工徒步排查,依照生态环境部工作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质控,实地查遍排查范围每段岸线,做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

  质控核查专项组配合生态环境部攻坚小分队在人工徒步排查基础上,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渭河干流(咸阳段)专家质控核查。对排污口分布的重点区域、敏感区域和可能存在疏漏的异常区域,采用无人机、水下机器人、无人船、水下探测器等先进设备,开展查漏补缺和更新完善,建立统一规范的排污口名录。

  排放监测专项组依据生态环境部技术要求,2022年10月30日前完成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工作,了解掌握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进一步筛选识别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环境影响较大的排污口及排污问题,为精准整治提供靶向和支撑。

  溯源分析专项组综合运用现场探查、图纸作业、科技勘测和工程机械溯源等手段,基本查清排污口的污水来源,了解掌握污水排放单位,完善排污口命名分类编码,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的建立工作。

  1、分类整治专项组在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因地制宜,2022年12月10日前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时间表、路线图、分类整治要求及具体落实单位。

  2、分类整治专项组指导督促相关县(区)分局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期整治相结合,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整治到位,在监测溯源过程中即可治理销号;对污染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环境影响较大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应立足实际,系统整治,从易到难,推动整治实效;对涉及老百姓生活等切身利益的排污口,标本兼治、有序推进,坚决杜绝一关了之、一堵了之等敷衍应付的“一刀切”行为。分类整治专项组负责调度、备案和汇总相关县(区)分局排污口整治进展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分类整治组负责,按照部、省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完成情况,组织排查整治验收,编制工作总结上报部、省。各专项组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建立健全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排污口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一)强化组织领导。相关县(区)分局是排污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落实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制定周密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各项任务。相关县(区)分局、市局相关科室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协调联动,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严格责任落实。相关县(区)分局严格按照时间安排推进排查整治任务落实,每月14日、30日前向排查整治办上报工作进度,排查整治办汇总整理后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督促工作进度落后相关县(区)分局及时推进,提供业务指导,对排查整治实施过程中问题突出相关县(区)分局,上报领导小组,通过重点督导、约谈提醒、督察督办等措施,压实责任。

  (三)狠抓质量控制。领导小组各专项组及相关县(区)分局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控基础资料整合分析、无人机航空遥感及图像解译实施方案编制、现场排查数据梳理、专家攻坚校核等关键环节,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质控通报和典型问题。

  (四)强化信息公开。市局在门户网站开设“渭河干流(咸阳段)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集中展示各项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双微”平台,定期公开整治进展情况,鼓励社会公众以多种方式参与排查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期间涌现的先进典型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严明纪律作风。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工作始终,以党建统领推动工作实效,促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突出建设,严明纪律作风,坚决克服各类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问题,以扎扎实实的工作成效,推动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收集水利、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涉水排放信息和资料,协调指导相关县(区)分局做好资料整合工作。

  组织、督导开展方案编制、空域申报、资金落实,无人机遥感及图像结果解译,配合部、省开展实地排查,协调指导相关县(区)分局做好排查工作。

  组织、督导各相关县(区)分局制定排污口监测方案、开展排污口监测,协调指导相关县(区)分局做好配合保障工作。

  排污许可管理科、自然生态保护科、环境影响评价科、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市综合执法支队、市环境监测站、第三方技术公司

  组织相关县(区)分局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督导持续推进排污口整治,协调指导相关县(区)分局做好配合保障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排污口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利用“双微”平台,定期公开整治进展情况,鼓励社会公众以多种方式参与排查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期间涌现的先进典型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本要点适用于生态环境部组织的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为开展专项任务提供基础信息支撑。

  1.行政边界相关的资料:包括行政区划图、各级行政区域(县级及以上)边界的矢量数据、各级行政区域所辖的黄河干流、主要支流岸线长度及边界信息、河心洲信息等。行政区划图,应在高清地图上标出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水面和陆地边界等信息。行政边界采用批准的陆地行政界线和水域行政界线。河心洲资料,包括名称、属地及位置。

  2.水系资料:包括各级水系的基本信息、排查范围内各段河(湖)长名单、水系图及水系矢量数据。基本信息应包括整个行政区划范围内汇入黄河、主要支流 1-5 级河流和各类水系(包括湖库、坑塘及涵闸等)名称、水系级别、河流长度、湖库面积等信息。水系图应在高清地图上标出上述所有水系,应尽可能细致。矢量数据至少标出排查范围内 1-5 级河流和各类水系名称。

  3.已登记排口资料:包括排查范围内水利、环境、住建等部门审批排污口信息、水利部门普查的黄河排污口信息、排查范围内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登记的排污口信息。已有排口资料应包括:排污口类别、排污口是否规范化建设、排污口是否具备监测条件,并附有排口照片以及该区域联络人信息,以方便现场核查。

  4.敏感区域资料:包括水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级集中式及以上)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需要重点保护区域资料,应包含名称、简介、地理位置和矢量边界信息。

  5.工业园区相关资料:提供沿黄河干流、渭河、石川河(沿河10 公里范围内的)工业园区(集聚区)资料,包括名称、简介、地理位置、矢量边界信息,并提供工业园区(集聚区)涉及企业名录及其排污口位置信息。提供沿黄河干流、渭河、石川河岸线上河汊沟渠、闸坝、泄洪口、溢流口、泵站等直排口的清单及位置信息。提供沿黄河干流、渭河、石川河岸线的企业、矿井、尾矿库、港口、码头、堆场、工地等企事业单位的资料。提供沿黄河、主要支流岸线滩涂、湿地资料。

  6.各类排口监测资料:排查范围内,原水利、环境部门纳入常规水质监测的国控、省控、市控、县控河流、湖库断面位置及近三年监测数据。

  7.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资料:排查范围内,城镇、农村、工业园区或混合等各类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资料,包括名称、简介、地理位置、处理工艺、排放标准、设计处理规模、实际处理量、纳管范围、进出水浓度。

  1.各类管网排口资料:包括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排水管网矢量信息以及市政雨水管网矢量信息;沿黄河干流、主要支流岸线工业园区、港区的排水、排污管网矢量数据;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养殖排水口等位置信息。

  2.按需求按情况补充资料:包括历史投诉举报、问题整改的排污口相关信息;工业企业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位置信息、行业类别、是否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编号等);黄河下游受潮沙影响地区,需要提供排查期间潮沙周期情况并标注低水位时段;城市(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入河排污口布局规划。

  按地市整合排污口资料信息,建立排污口资料名录,明确资料管理责任单位和联络人;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建立黄河入河排污口信息数据库,形成“一张图”信息应用体系。

  4.矢量信息原则上统一成 ArcGIS 的 Shapefile 格式提交,采用CGCS2000 大地坐标系,特殊情况可提交 ArcGIS 兼容的其他格式;

  5.文本地理坐标位置信息原则上统一为经纬度坐标格式(如119.123456,30.123456)。

  采用随机抽样检查法,从被检查的资料中,随机抽取不少于总体5%的数据作为样本,通过对样本检查评价数据的总体质量。随机抽样检查采用人工目视检查方法,如通过现场排污口实际情况与原始数据进行核对,以确定数据的质量状况。

  对于涉密资料的收集、存储和传输,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资料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制度,落实具体管理措施。

  城镇、农村、工业园区或混合等各类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名称、简介、地理位置、处理工艺、排放标准、设计处理规模、实际处理量、纳管范围、进出水浓度。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的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其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可参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无人机飞行前需向相关部门申请临时飞行空域,经批准后方可开展飞行作业。

  黄河流域飞行范围为黄河干流和渭河、汾河、湟水河等重要支流岸线。以下情况飞行范围需适当扩展:沿河工业集聚区、人口集聚区以河岸线为基准向陆一侧延伸至覆盖整个工业集聚区和人口集聚区。沿河的滩涂、湿地、生态敏感脆弱区、环境风险高危区、排污口问题突出区纳入飞行范围。

  依据飞行范围和影像空间分辨率要求,合理规划无人机飞行航线,选择适当的窗口时间,开展飞行作业,并做好飞行记录。获取数据后,及时检查数据质量是否合格,如出现不合格情况,及时组织补飞。

  基于原始影像、定位定姿系统(POS)以及相机检校等数据,完成影像数据处理及拼接工作,分架次形成飞行范围内无人机数字正射影像,空间分辨率优于 0.1 米。

  解译对象: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黄河流域排放废、污水的入河排污口,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的入河排污口,解译对象还包括疑似存在入河排污口的区域。信息解译方法:采用人机交互式解译的方式,结合入河排污口纹理、形状、颜色、空间分布等特征,提取排污口疑似点位和可疑区域,填报经度、纬度、行政区划及代码等基本信息,形成入河排污口初步排查清单。

  完成飞行范围规划后,将飞行方案及范围(Shapefile 格式)统一提交生态环境部;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无人机航空遥感任务后,将成果清单、飞行记录表、信息统计表、相机检校参数、飞行 POS、原始影像、数字正射影像、精度报告、排污口专题信息等数据统一提交生态环境部。

  ——影像拼接需无模糊、重影、错位、扭曲、变形、拉花、脏点、漏洞、同一地物色彩反差不一致的现象;

  ——依据区域地貌、产业分布、水系特征等信息,重点结合排污口的纹理、形状和邻近水域水体颜色,建立排污口解译标志;

  ——根据无人机影像特征、解译标志、地理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通过目视解译提取所有排污口和可疑区域,将排污口和可疑区域定义为 Shapefile 矢量文件,属性表中添加排污口和可疑区域基本信息,包括编码、行政区代码、省级行政区、地市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经度、纬度等。

  ——数字正射影像和 Shapefile 格式矢量数据需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除上述技术要求外,还可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采用多角度航空遥感等技术获取满足质量要求的影像并提交其相应的标准格式数据。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的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其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可参照执行。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影像解译工作包括四个阶段,分别为解译准备、建立解译标志、开展遥感解译、完成质量控制和成果提交,具体流程见下图。

  无人机遥感影像解译对象包括疑似排污口和可疑区域,应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入河排污口门和排放类型,建立解译标志。解译标志需按照入河排污口类型提供影像特征、空间特征、无人机影像解译标志以及备注等信息。对于人工修建较规则的口门、管道等形状应作为明确的解译影像特征标志;对于污水排出形状、颜色明显异常、温度明显异常的排水或受纳水体解译标志特征应作为明确的解译影像特征标志;对于入河排污口分布所相邻的企事业单位、农田、矿区、生活居民点、沿江及河道、污水处理设施等地物应作为明确的解译空间特征标志。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需求,

  利用遥感影像处理软件系统,在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可视化环境下,采用人工目视解译方法进行入河排污口影像解译。入河排污口影像解译满足以下要求:解译对象涵盖疑似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水的所有口门;解译对象涵盖疑似存在入河排污口的区域,包括垂堤、桥梁、滨河坑塘、水色异

  常区域、穿过工业、人口集聚区的沟渠岸线等;解译结果覆盖全部排查范围,无入河沟渠遗漏;相近水系、地形、地貌的区域解译结果一致,近似疑似排污口的解译标准一致;疑似排污口、可疑区域等空间误差不超过 4 个像元;剔除地表冲沟、山体渗水等非排口情形的解译结果;解译对象属性信息完整,无缺项,并达到质量控制的要求,属性信息见下表。

  加强解译质量检查,采用人机交互逐个核查目视解译疑似排污口和可疑区域数据,由人工判断数据的规范性、准确性、一致性,解译结果内业检查准确率不低于 95%。对于解译有异议的疑似入河排污口和可疑区域需要实地核实修正。

  质量检查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一致性,包括审核解译结果是否覆盖全部排查范围,解译对象是否涵盖疑似排污口、疑似存在入河排污口的区域,解译对象属性是否完整。审核疑似排污口和可疑区域数据坐标系统、属性字段、数据格式、表述方式、空间拓扑等是否正确。审核疑似排污口和可疑区域数据的空间位置准确性、属性准确性以及错判、漏判情况。审核疑似排污口和可疑区域数据在相近水系、地形、地貌的区域解译结果一致性。

  在质量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交解译作业部门进行修正。当问题较多或性质问题较严重时,可将部分或全部成果退回解译作业部门重新处理,再次进行最终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提交的成果应准确、清楚、齐全,且经过检查和验收,成果清单包括:疑似排污口解译矢量数据,为点状 shapefile 矢量格式;疑似排污口属性数据,为点状 shapefile 矢量数据属性表;可疑区域解译矢量数据,为面状 shapefile 矢量格式;可疑区域属性数据,为面状 shapefile 矢量数据属性表;入河排污口解译统计报告。

  本要求适用于生态环境部组织的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的监测实施工作。其他地区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可参考使用。

  通过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分析掌握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进一步筛选识别出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环境影响较大的排污口及排污时段,为精准整治提供靶向支撑。选择监测对象时,要充分考虑其代表性,覆盖不同类型、不同空间区域的排污口,必要时开展加密监测。

  以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排污口为基础,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充分考虑溯源、整治工作需求,确定入河排污口监测对象。各类入河排污口按以下原则和要求确定监测对象:

  1.工业企业排口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原则上,所有工业企业排口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均应开展监测。

  2.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排口和城镇生活污水排口(不包括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选取有代表性的排口进行监测,抽测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0%。

  监测的畜禽养殖污水排口原则上应覆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养殖种类;监测的畜禽养殖污水排口数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0%;原则上,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水排口均应开展监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监测的养殖污水排口原则上应覆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养殖种类;监测的养殖污水排口在空间分布上应具有代表性;监测的养殖污水排口数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0%。

  3.雨洪排口重点选取工业区、生活聚集区的雨洪排口进行监测,监测的雨洪排口数量比例应不低于 30%。监测时,应充分考虑是否存在污水混入雨洪排口的情况,针对性选取晴天、雨天进行监测。

  6.其他排口选择污水排放量较大、环境影响较大的排口开展监测。现场发现的新增排口、临时性排口及降雨形成的径流排口、溢流口等应及时开展监测。

  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期间,至少开展 1 次监测。应选择排放水质较差时段开展监测。

  对于呈季节性、间歇性排放特征的排污口,应合理选取监测时段。如,养殖污水排口应选择养殖活动排水期间开展监测;雨洪排口应在晴天和降雨后开展监测,分析有无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等混入的情形;沟渠、排干等排口,应开展降雨后的加密监测,分析是否存在借雨排污或雨水冲刷造成污染等情形;受闸(坝)等控制的排口,应开展丰水期泄洪期间的加密监测,分析是否存在蓄水期水质恶化等情形;对于沿河的一些坑塘、水坑存在降雨时溢流外排情况的,应在溢流时开展监测。原则上,黄河流域应重点选取丰水期做好监测工作。

  入河排污口监测指标包括流量指标和水质指标,同时应记录色嗅味等感观描述。水质指标可参考《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工作方案》(环办监测函〔2019〕687 号),监测指标包括: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行业特征(如电镀、制浆造纸、畜禽养殖业等)明显的入河排污口可按照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加测特征指标。

  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要求执行。

  1.入河排污口监测要采集排污口所排出的水样,避免受纳水体对样品的影响。设闸(坝)的排污口应在闸(坝)上来水一侧采样。

  2.开展监测时,应同步记录排污口附近及周边环境存在黑臭水体、油污、垃圾堆积或其他环境风险隐患,以及有无岸边和水面存在垃圾、漂浮物、油污等情形,并拍摄照片或视频。

  3.排污口流量若无法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中规定的方法测量,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采用容积法、浮标法或情景分析法估算污水的流量。

  4.以下情形可使用 2019 年和 2020 年已有的监测数据:(1)已开展自行监测或在线)各地组织实施了其他专项监测的入河排污口;(3)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期间开展的“异常需采样”监测的入河排污口。

  5.排污口水质评价,按照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执行。有地方排放标准的,也应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相关要求。

  6.排污口监测工作由地方统筹,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企业自行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避免用监督监测替代自行监测。

  7.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河流、湖泊水质监测情况,开展排污口与受纳水体、污染源一体化监测,推动建立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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