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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合法取证5要诀!法律并不支持易被小三反咬

发布时间:2024-04-10 11:5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以捉奸的方式来挽救家庭,或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已成为很多人的共识。但其实这一行为并没有多少法律依据,大部分的“捉奸行为并不受到法律保护。

  首先,本国的法定(诉讼)离婚理由中是没有“奸”字眼的,更不存在“奸”的法定定义,至少法条对“奸”不理不闻,采取鸵鸟态度,所以这里的捉奸行为本身属于民间行动,跟个人在家看电视这种行为一样的性质。此外,根据《婚姻法》,即使捉奸后固定下来的事实也不能作为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

  有人可能会抬杠地说,第三十二条的第一个情形不是某种“奸”,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如果一次或者几次,但缺乏共同生活事实的情形下是不适用本条款的(具体可以参见通奸不等于破坏军婚罪)。

  当然,从某种角度可以作为对方存在过错增加离婚财产分配的砝码。由于“奸”的不违法,这个砝码有多重还需要看官自己掂量。

  那么,有些人说可以通知警方来揣门等等然后定性嫖娼,然后复制笔录。这样,捉奸行为(被固定成证据后)合理合法吗?

  嫖娼和“奸”的区别在于是否当面的金钱交易,但不管怎么样,都无法构成《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一款的内容。

  一般情况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所以,就要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例如查看电话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往来书信等,最好能拍摄取得影像资料(请参考常识篇中提到的证据类型)。

  如果出轨者与第三者在外面购房或租房同居,那么可以注意搜集房产公司买房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其他还有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证明等。

  但是,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就侵犯了第三者的名誉权。

  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而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因为这样取证不合法,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

  有些机智的小伙伴会说:“那我偷偷溜进去,安个摄像头捉奸就好了……”唔,这可不行,在自己家装摄像头可以,到别人家去装可就侵权了。

  但是,如能确定配偶与第三者同居,可以拨打“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

  然而,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很多无过错方苦于掌握不了对方出轨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因此耗尽心机去取得证据,甚至请“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因此,取证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但要注意:这类证据很容易修改,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如果要此类证据有效,就必须让他们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互相印证,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等。另外,在提取短信、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时要经过公证,自己单独提取的此类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这种情况一般会有警方的笔录。不过,虽然嫖娼肯定是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但能否达到认定为婚外情的情况,应视此事件的影响是否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定。

  有的单位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而这个书面的处理裁量也可以作为证据,但该类材料的证据力度不够强,除非过错方对此认可。

  ③ 对方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通讯记录、酒店入住登记记录、航空记录、打款凭证、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证明等也都可以作为证据,但这些多为间接证据,彼此很难形成证据链,法院的认可度不高。

  收集出轨证据时,无论是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让别人帮忙,都一定要注意不能侵犯他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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